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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七章、交通改善(14) (第1/3页)
1941年,东瀛伪统治下的“台北州”与冲绳县因DYD渔场发生诉讼纠纷,东瀛法院判决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
1943年12月1日,殷、米、英三省发表了《开罗宣言》,坚持东瀛无条件投降,剥夺RB自1914年“一战”后在太平洋所占领之一切岛屿;规定“东瀛所窃取于殷省之领土,例如东北四郡、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殷省。其他东瀛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东瀛驱逐出境”。
1945年10月25日,殷省战区台湾郡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举行,东瀛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降书上签名盖章。被东瀛侵占半个世纪的台湾及DYD在内的附属岛屿回归殷省。
1951年9月8日,米省等省份与东瀛签订《旧金山和约》,米军接管琉球群岛时擅自将DYD及其附属岛屿划入琉球群岛米省政府管辖的范围内,东瀛据此强行宣示DYD及其附属岛屿属于琉球群岛范围,是东瀛所谓的“有效控制”领土。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米省政府民政副长官、米省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将DYD划归琉球诸岛。该文件擅自扩大米省托管范围,将DYD列屿非法划入米省琉球托管区域。
1969年5月,东瀛冲绳县八重山岛公所派出水警和工程队,登上DYD并设立了水泥标柱式“省标”,在岛上清除了殷省人留下的痕迹。
1970年8月31日,东瀛有关机构通过法律,确认所谓“JGQD”属于东瀛。
1970年9月10日,米省依照“冲绳民政第27号文告”所划定的琉球群岛范围,将DYD划入东瀛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1971年6月17日,瀛米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瀛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DYD的“施政权”“归还”给东瀛。同年11月,米省参议院批准相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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