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唐制 (第2/3页)
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其次是地方行政制。
中央将地方分为道、州、县三级,大致相当于后世的省、市、县。唐玄宗即位后,在原有的十道基础上,将整个大唐疆域划分为十五道。
第三是科举制。
始于隋朝的科举制在唐朝得到完善,成为了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唐代的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由吏部(后改由礼部)主持。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其考试时间并不固定。在武则天执政时期,增加了武举考试,名将郭子仪便是其中最为杰出的武状元。
第四是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是从隋朝的《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初唐的高祖、太宗、高宗时期,又进行了修订和解释,最终编撰成后世称为《唐律疏议》的唐代法典。唐代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共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五是有关土地与赋役的制度。
唐朝历代皇帝针对土地的使用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的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均田令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但也让农民或多或少地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均田令规定,抑制土地兼并,这就维护了小农经济。租庸调法则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施的,农户以丁为单位,以粮食、绢麻为租为调,同时,每丁每年需服徭役二十天,但也可以以租或调来冲抵。
第六是军制。
唐初实行的是府兵制,这种兵制同样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任命将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在均田制被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被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安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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