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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振兴经济方法的可行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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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振兴经济方法的可行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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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章 振兴经济方法的可行性讨论 (第2/3页)

件审理是二审终审制,这一次审理过程中,自己的证据准备不充分,可以再次提起上诉的,即使再次上诉的结果不满意,也可以要求进行再审的。法院的审理人员根据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案,没有任何的过错,他们只是根据现有的证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公平的评判,这充分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

    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按照李数数副会长的意思,一个案件可能会因为证据出现的各自不同而拥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会产生非常大的问题,一个案件怎么能出现几个不同的判决呢?”

    赵启学回答道:“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非常好解决的,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国家可以制定以最新的判决结果为准,以前的判决结果自新的判决公布开始自动作废。其他同学还有什么疑问没有?”

    这时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根据刚才李数数副会长的解释,我国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将不得不做出相应的修改,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修改的。我想问的是: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我国改变了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因为自己不满法院的判决不断地提起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我想请问一下赵会长,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唐糖站起身说道:“这个问题也非常简单的,我来赵会长解答你这个问题。根据我的了解,一个案件进行诉讼,是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我们就可以用诉讼费用来限制某些人不断地进行诉讼,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我国对一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做了阴确的规定,好像是根据案件的标的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的,由于二审终审制的改变,诉讼费用的规定也相应的进行改变。当一个案件做出判决后,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满判决结果,再次向法院提起起诉的,法院可以向败诉的一方再次收取诉讼费用,当然这次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就不能按照案件的标的价值收取费用,可以制定相关的费用收取规定,让案件的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就行,毕竟法院已经了解这件案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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